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朱豫新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
000號4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玎將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鳳簡字第21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6,0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