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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朱豫新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

           000號4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玎將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鳳簡字第21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6,0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1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