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司調字第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司調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國宏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國宏與聲請人簽訂現金卡、信用卡契約,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69,346 元等款項未清償。而相對人葉國宏為免遭強制執行,竟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以買賣形式移轉予相對人葉佳和,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不具諦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關係無效,爰請求相對人葉佳和塗銷該土地之所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相對人2 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聲請調解乃就其對相對人葉國宏之現金卡、信用卡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