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田祐霖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被告
- 許弘松 住同上
- 被告
- 許茜甯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鍾瑞彬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凱間移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7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