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66號
- 原告
- 陳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伍賢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伍賢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