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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

移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田祐霖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
許弘松 住同上
被告
許茜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凱間移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7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移除地上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