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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3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34號

原告
陳氏緹(TRAN THI THE)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橘即高雄市私立新禾康養護之家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加班費,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1,325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25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3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3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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