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勞簡字第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泰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洪正鴻 住同上
龍斗光 住同上
王濬虎 住同上
顏煜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靖蘴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勞簡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