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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勞簡字第5號

給付加班費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宜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洪正鴻  住同上

      龍斗光  住同上

      王濬虎  住同上

      顏煜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靖蘴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勞簡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勞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