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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9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耀輝
訴訟代理人
楊品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銘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8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97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