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9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楊品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銘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8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