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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號

給付加班費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穆弘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4,0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