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敍伯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