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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38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國清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被告
吳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關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附表編號3 關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附表編號4 關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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