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38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郁婷
- 訴訟代理人
- 李禹靚
- 訴訟代理人
- 曾玟玟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國清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魯美菲
- 被告
- 吳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關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附表編號3 關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附表編號4 關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