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5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董沛栩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高雄市楠梓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巷
0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嘉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9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