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1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19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薛安書
- 被告
- 陳清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民國(下同)110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