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魯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8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