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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聲請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鎮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