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聰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鎮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鎮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