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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091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立亭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被告
許佳靜即許華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226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0,031元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0,22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09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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