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09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洋
- 訴訟代理人
- 蔡譽彬
- 被告
- 許佳靜即許華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226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0,031元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0,22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