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200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楠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真蓉
- 被告
- 馮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