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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3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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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吳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參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32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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