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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394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訴訟代理人
王采汝
被告
洪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39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