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6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被告
- 許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零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