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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聲字第1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郭育秀

聲請人
李俊慶
代理人
劉嵐律師
相對人
李雅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111年度橋訴字第4號返還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5日、111年6月14日、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條第2 項、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1 年度橋訴字第4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111年5月5日、111年6月14日、111 年7 月7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期明暸案情等語。經核聲請人係該案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