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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李斌斌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銘、康○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55,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3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2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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