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3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82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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