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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陳宥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珮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25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