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陳宥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珮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橋補字第256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珮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