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姚崴勝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 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者,係以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為要件。是以第4 條第3 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其「利害關係」自是指「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之利害關係。再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個別之權利義務主體,法人受行政處分者,法人之代表人不得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而提起撤銷訴訟,否則欠缺訴訟權能,原告不適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49 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原告應具狀補正。又本件原告以「姚崴勝」為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惟彰化縣政府107 年3 月12日府授衛食字第1070081697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之被處分人及衛生福利部107 年7 月5 日衛部法字第1070010809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之訴願人,均為「長億穎興業有限公司」,故「姚崴勝」即非上開原處分之相對人及訴願決定之訴願人,原則上應無訴訟權能而非適格之原告,其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從而,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訴之聲明、正確原告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