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藺煥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藺煥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藺煥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涉嫌竊盜之案件多達9 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並於同年8 月31日延長羈押,嗣於100 年8 月31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