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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6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游秀雯田德煙江彥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3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藺煥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藺煥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藺煥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涉嫌竊盜之案件多達9 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並於同年8 月31日延長羈押,嗣於100 年8 月31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