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炳坤
- 選任辯護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智訴字第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炳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炳坤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就本院101 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智訴字第5 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