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學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157 、158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學亮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 行所載「某不詳地點」更正為「許學亮位於彰化縣秀水鄉○○路8 巷29號之居所」。
㈡補充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如附表。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幫助恐嚇取財罪嫌」更正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學亮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林芷安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江佳珍於警詢之證述。
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 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
㈣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 匯入帳戶 │ 證據 │ │號│ │ │額(新│ │ │ │ │ │ │臺幣)│ │ │ ├─┼───┼──────┼───┼───────┼────────────┤ │一│林芷安│97年12月29日│25,000│李清勝 │①YAHOO!奇摩拍賣得標通知│ │ │ │下午1 時4分 │元 │平鎮南勢郵局 │ 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17秒許 │ │局號0000000 │ 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 │ │ │ │ │帳號0000000 │ 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 │ │ │ │ │ │ ) │ │ │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1 紙(同上警卷15頁)│ │ │ │ │ │ │③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 │ │ │ │ │ │ 歷史交易清單(同上警卷│ │ │ │ │ │ │ 第11至18頁) │ ├─┼───┼──────┼───┼───────┼────────────┤ │二│江佳珍│97年12月29日│7,800 │林益田 │①YAHOO!奇摩拍賣得標通知│ │ │ │下午7 時0 分│元 │永豐商業銀行高│ 1 份(臺中市警察局第四│ │ │ │56秒許 │ │雄分行 │ 分局中分四偵字第098000│ │ │ │ │ │00000000000000│ 8741號卷第8 頁) │ │ │ │ │ │號帳戶 │②玉山Web-ATM 轉帳資料1 │ │ │ │ │ │ │ 紙(同上警卷第7 頁) │ │ │ │ │ │ │③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 │ │ 明細(同上警卷第13至22│ │ │ │ │ │ │ 頁) │ │ │ │ │ │ │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電話紀錄單1 紙(臺灣高│ │ │ │ │ │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 │ │ │ │ │ 偵緝字第2290號卷第22頁│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