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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21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2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值銘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2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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