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錦泓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 被告
- 何明鴻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泓、何明鴻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錦泓、何明鴻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錦泓涉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何明鴻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等二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等二人後,認本案業經審結,並判處被告陳錦泓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被告何明鴻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在案,被告二人犯嫌自屬重大,且被告何明鴻至今仍覓保無著,足見其信用不佳,有逃亡之虞,其等二人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9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