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岳昌
- 指定辯護人
- 陳修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30日100 年度訴字第901 、1559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4646、4733、4845、5663號,100年度偵緝第27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江岳昌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江岳昌就本院100 年12月30日100 年度訴字第901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其誤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後經由該院函轉本院,其並未向原審法院即本院提起上訴,惟仍係屬上訴期間內合法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