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恆佑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楊佳勳律師
- 被告
- 李璟和
- (送達處所:嘉義大林郵政90749附43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5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