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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游秀雯江彥儀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俊傑
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傑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俊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所列之罪名,參酌被告為昱伸香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長期販賣含有塑化劑之產品,遭起訴及經本院認定之犯罪期間長達15年,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依其販售含有塑化劑產品的數量、期間觀之,認被告犯罪情節非輕,對被告實施羈押並不違反比例原則,為避免被告再犯相同犯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9 月13日、同年11月13日各延長羈押2 月。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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