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值銘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21號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