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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余仕明胡宜如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請人
陳松山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民國74年7 月21日74年度訴字第153 號確定判決(起訴案號:74年度偵字第14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又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42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74年度訴字第153 號刑事判決之受判決人為被告黃信証,並非聲請人陳松山,且該案件為公訴案件。再者,聲請人亦陳明:其與受判決人黃信証並無親戚關係,本院74年度訴字第153 號犯罪事實與其無關,惟認法院不應查封其財產以解決黃信証之刑事糾紛等語。綜上各節,聲請人既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亦非受判決人黃信証本人、又非受判決人黃信証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上開刑事判決、聲請人陳松山之全戶戶籍查詢資料、受判決人黃信証之全戶戶籍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非上開刑事判決之聲請再審權人,其聲請再審,自屬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