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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江彥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筑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0月21日100 年度訴字第1092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柯筑婷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柯筑婷就本院100 年10月21日100 年度訴字第10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