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筑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0月21日100 年度訴字第1092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柯筑婷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柯筑婷就本院100 年10月21日100 年度訴字第10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