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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玉琪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錦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被告
何明鴻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泓、何明鴻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錦泓、何明鴻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錦泓涉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何明鴻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等二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等二人後,認本案業經審結,並判處被告陳錦泓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被告何明鴻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在案,被告二人犯嫌自屬重大,且被告何明鴻至今仍覓保無著,足見其信用不佳,有逃亡之虞,其等二人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9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葛永輝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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