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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游秀雯田德煙江彥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岳昌
指定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30日100 年度訴字第901 、1559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4646、4733、4845、5663號,100年度偵緝第27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江岳昌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江岳昌就本院100 年12月30日100 年度訴字第901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其誤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後經由該院函轉本院,其並未向原審法院即本院提起上訴,惟仍係屬上訴期間內合法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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