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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新發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新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茲應更正為「林新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