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新發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新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茲應更正為「林新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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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新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茲應更正為「林新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