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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周淡怡李淑惠曹馨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8號

上訴人即

被告之父  游建煌

被告
游富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8 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書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6250號、第64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345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獨立上訴權是否存在,應以提起上訴時為準。又被告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之資格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者,必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被告為成年人且經禁治產宣告(即監護宣告)為前提要件,倘被告業已成年,且非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父母既無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自無獨立上訴之餘地(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281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本件被告游富淳依卷內年籍資料顯示,其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訴人游建煌於102 年4 月9 日為被告之利益獨立提起上訴時,被告已滿23歲,為成年人,且非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父游建煌自無法定代理人資格,即無獨立上訴之餘地。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無獨立提起上訴之權,其上訴即非法律所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曹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