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8號
上訴人即
被告之父 游建煌
- 被告
- 游富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8 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書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6250號、第64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345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獨立上訴權是否存在,應以提起上訴時為準。又被告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之資格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者,必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被告為成年人且經禁治產宣告(即監護宣告)為前提要件,倘被告業已成年,且非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父母既無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自無獨立上訴之餘地(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281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本件被告游富淳依卷內年籍資料顯示,其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訴人游建煌於102 年4 月9 日為被告之利益獨立提起上訴時,被告已滿23歲,為成年人,且非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父游建煌自無法定代理人資格,即無獨立上訴之餘地。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無獨立提起上訴之權,其上訴即非法律所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