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捷股
- 被告
- 賴勁邑
- 被告
- 賴勃丞
- 被告
- 吳源偉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康存孝律師
- 被告
- 高嘉鴻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鄧雲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因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案件、被告高嘉鴻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犯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罪、被告高嘉鴻犯非法經營匯兌業務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有逃亡之虞,被告賴勃丞、賴勁邑、吳源偉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乃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7 款、第8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1 年8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