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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6 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字第6 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魏龍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被告
賴涵蓁
被告
陳鵬文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許耀仁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林群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許耀仁、林群峯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許耀仁、林群峯因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證人之證述,及入出境資料、蒐證照片、開戶資料、明細表、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等可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等人長期以菲律賓作為境外機房詐騙被害人,經遣送而返國,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詐欺取財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同法第101 條之1 第7 款規定,自民國101 年6 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1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許耀仁、林群峯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又本院業於101 年10月17日判處被告邱魏龍有期徒刑4 年、判處被告賴涵蓁有期徒刑2 年6 月、判處被告陳鵬文有期徒刑3年、判處被告許耀仁、林群峯有期徒刑各1 年8 月在案,事涉重刑,難保被告無棄保潛逃之可能;再審酌本件雖已審結,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件宣判後,被告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許耀仁、林群峯俱以提起上訴,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01年11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6 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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