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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游秀雯江彥儀王素珍

原告
劉陳朗
原告
劉漢唐
上一人原告
特別代理人 劉純雄
原告
劉純雄
原告
劉志雄
原告
劉正雄
原告
劉心妍
被告
林水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交易字第5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