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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田德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靖騰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被告
廖晉暐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被告
余立宸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張崇哲律師

      陳思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靖騰、余立宸、廖晉暐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靖騰、余立宸、廖晉暐3人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經檢察官起訴後(101 年度易字第93號),本院認為被告3 人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重大,且被告3 人係從事國際性、集團性之詐欺犯行,又無資力覓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3 人後,認被告3 人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被告余靖騰因係負責保管、分配該詐騙集團之運作基金;被告余立宸、廖晉暐2 人則負責召募詐騙機房之臺灣成員出國從事電訊詐騙,在集團內之角色均極其重要,所涉及之犯罪態樣係集團資金之分配及集團成員之入出境,其等行為態樣本質上即具有跨國性、流動性、隱密性、集團性之特色,有事實足認被告3 人有逃亡之虞,因此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3 人所犯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3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3 年、2 年6 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被告3 人對該案判決均表不服,業均已提起上訴,為確保上訴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4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田德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