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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游秀雯王素珍田德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被告
余靖騰

      廖晉暐

      余立宸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93號),聲請人以被告等人之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余靖騰、余立宸、廖晉暐等人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經檢察官起訴後(101 年度易字第93號),本院認為被告3 人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重大,且被告3 人係從事國際性、集團性之詐欺犯行,又無資力覓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三、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合議庭審酌認為之前揭羈押被告3 人之原因,即被告3 人係從事國際性、集團性之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3 人有逃亡之虞的原因仍然存在,而聲請人以上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要件,本件如將被告3 人釋放,其等為自身利害關係之考量,客觀上仍存有逃亡之疑慮,將有礙審判之進行,是以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田德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