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即
- 選任辯護人
- 謝清昕律師
- 被告
- 余靖騰
廖晉暐
余立宸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93號),聲請人以被告等人之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余靖騰、余立宸、廖晉暐等人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經檢察官起訴後(101 年度易字第93號),本院認為被告3 人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重大,且被告3 人係從事國際性、集團性之詐欺犯行,又無資力覓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三、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合議庭審酌認為之前揭羈押被告3 人之原因,即被告3 人係從事國際性、集團性之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3 人有逃亡之虞的原因仍然存在,而聲請人以上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要件,本件如將被告3 人釋放,其等為自身利害關係之考量,客觀上仍存有逃亡之疑慮,將有礙審判之進行,是以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