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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淡怡陳德池王奕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捷股
被告
賴勁邑
被告
賴勃丞
被告
吳源偉
共同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律師
被告
高嘉鴻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因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案件、被告高嘉鴻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犯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罪、被告高嘉鴻犯非法經營匯兌業務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有逃亡之虞,被告賴勃丞、賴勁邑、吳源偉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乃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7 款、第8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1 年8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佳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