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6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字第6 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魏龍
- 選任辯護人
- 陳銘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世宗律師
- 被告
- 賴涵蓁
- 被告
- 陳鵬文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王世宗律師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許耀仁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林群峯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永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許耀仁、林群峯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許耀仁、林群峯因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證人之證述,及入出境資料、蒐證照片、開戶資料、明細表、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等可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等人長期以菲律賓作為境外機房詐騙被害人,經遣送而返國,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詐欺取財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同法第101 條之1 第7 款規定,自民國101 年6 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1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許耀仁、林群峯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又本院業於101 年10月17日判處被告邱魏龍有期徒刑4 年、判處被告賴涵蓁有期徒刑2 年6 月、判處被告陳鵬文有期徒刑3年、判處被告許耀仁、林群峯有期徒刑各1 年8 月在案,事涉重刑,難保被告無棄保潛逃之可能;再審酌本件雖已審結,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件宣判後,被告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許耀仁、林群峯俱以提起上訴,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01年11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