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世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世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9 月2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於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為警徵得其同意後,於102 年8 月7 日上午9 時許,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大城分駐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所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於102 年11月27日提起公訴後,被告蔡世豐業於102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