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58號
102年度易字第10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肇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犯贓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1058、10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肇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馬肇宗因涉犯贓物等案件,就本院103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1058、1088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實難令被告甘服,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另狀補呈理由等語,惟遲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